第七条

已修改

民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农业、人口计划生育、司法行政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保障妇女权益。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