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男女双方在登记结婚前,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议双方接受政府提供的免费婚前医学保健检查服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提供免费婚前、孕期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管。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