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排水条例/第四章 排水管理第四十七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覆盖、占用、穿越、挖掘具有排水、蓄洪排涝功能的排洪渠(沟)、河道(涌)、湖塘或者改变其走向、断面和容积。需要临时覆盖、占用、穿越、挖掘或者改变其走向、断面和容积的,应当经排水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