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排水条例/第四章 排水管理第三十八条已废止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对接入排水设施的排水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和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监测管理。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监测信息,并可以将相关数据信息作为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排水户应当配合做好水质、水量监测和检查工作。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