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应当做好运行、维护的工作记录,定期报送统计资料、建立相关信息档案,接受排水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排水主管部门可以调阅工作记录和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