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业管理,监督、指导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建立健全排水设施安全生产、维护管养、运营报告制度,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受理公众投诉,公布检查和投诉处理情况。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