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排水条例/第三章 运营与管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应当配合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水质、水量的监测工作,并提供必要条件。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