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三条已废止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未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区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还应当通过购买房屋的方式继续承担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责任。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