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一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因物业维护或者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挖掘、拆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物业共有部分的,应当事先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同意,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管理协议,并按照约定的期限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