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条

已废止

决定对全体共有的物业进行维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负责筹集维修费用;决定对部分共有的物业进行维修的,业主委员会或者部分共有人推选的业主代表负责筹集维修费用。

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意见的征集和物业维修费用的筹集,由居民委员会组织推选五人以上十五人以下的业主代表负责。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