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维修第八十六条已废止决定对全体共有的物业进行维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负责筹集维修费用;决定对部分共有的物业进行维修的,业主委员会或者部分共有人推选的业主代表负责筹集维修费用。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意见的征集和物业维修费用的筹集,由居民委员会组织推选五人以上十五人以下的业主代表负责。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