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五十九条已废止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一)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至物业交付业主当月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二)物业交付业主后次月起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业主空置物业,应当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