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废止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管理;
(二)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三)制止物业管理区域内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提供安全防范、卫生保洁服务,提供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和园林景观等维护养护服务;
(二)公布日常维护费用等公共费用的使用情况;
(三)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监督;
(四)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