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废止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核定的资质等级从事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资格证书。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在本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的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证书。
市外的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前,应当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考核,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