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配套设施设备第四十二条已废止新建物业,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依法明确所有物业配套设施和场地的权属,并将相关权属文件向市房地产登记主管部门备案。相关权属文件应当在物业销售现场予以公告,向物业买受人予以明示,并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