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配套设施设备第四十条已废止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