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