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第三十八条已废止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费用的筹集方式由业主大会决定,也可以从合法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获取的收益中列支。应当设立专门帐号,对费用实施依法管理,费用的使用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组织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由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筹集或者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代筹,接受业主和居民委员会监督。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