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投票表决事项应当书面送交业主或者送至业主在该物业管理区域的专有物业内,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七日。公告期限届满,业主未进行投票或者未向业主代表提交书面意见的,除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事项外,其余表决事项,推定该业主表示同意参与投票的多数人的意见。业主投票表决期间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通知其相关事项。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