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第十二条已废止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