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三条
已废止本条例中有关名词解释: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附属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有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非业主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或者其他实际使用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车库,是指规划批准用于停放汽车,层高二点二米以上的建筑物。
本条例所称车位,是指车库内划定的具体停车位置。
本条例所称物业专有部分,是指属于业主独立所有,由业主独立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物业。
本条例所称物业共有部分,包括物业部分共有部分和物业全体共有部分。物业部分共有部分,是指属于部分业主共有,由部分业主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物业。物业全体共有部分,是指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由全体业主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物业。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