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有效对单场次参加人数二百人以上一千人以下的社会活动实行事前报告制度,承办者应当向活动举办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