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十八条有效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资金性质实行分类管理:(一)按规定具有专门用途的专项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等,纳入预算管理,并实行专款专用;(二)罚没收入和用于执收单位基本支出的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并实行部门预算收支脱钩管理;(三)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和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公共资源的有偿使用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政府非税收入,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或者财政专户管理。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