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律师执业保障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律师根据法律规定查阅、摘抄、复制所承办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准许,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律师根据法律规定查阅、摘抄、复制所承办案件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律师办理申诉、抗诉案件,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审判卷的正卷。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