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将湿地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