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林业、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环保、水利、农业、城市园林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湿地保护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