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野生生物生存、具有生态调控功能,并经依法认定和公布的潮湿地带、水域。

本条例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以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生物资源。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