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国家重要湿地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湿地,禁止开垦、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需要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的,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征收、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因水利、能源、交通、环境保护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规划审批时应当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