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供水卫生管理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利等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饮用水水源的环境质量状况、水质状况等进行监测,保障饮用水水源的水质符合国家标准。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对饮用水水源水进行水质检测,保障饮用水水源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