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饮用水和涉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要求,保证饮用水卫生安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