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省人民政府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省人民政府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与地方性法规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四)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文件形式发布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办法、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