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本级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情形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建议。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