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已修改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