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教育,鼓励、支持、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保护大气环境,形成全社会保护大气环境的氛围。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