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教育,鼓励、支持、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保护大气环境,形成全社会保护大气环境的氛围。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