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介绍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4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