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 监察方式与实施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及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制度。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媒体或者网络向社会通报违法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并依照相关规定降低其诚信等级。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在其服务场所公布违法用人单位的名单和违法行为等有关情况。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4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