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 监察方式与实施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案情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4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