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进行调查、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着装整齐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