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设置举报、投诉信箱和电子信箱,指定人员受理举报、投诉。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