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对用人单位责任人欠薪逃匿涉嫌诈骗等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