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已修改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由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由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