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章 激励措施第六十一条已修改鼓励和支持工矿企业、宾馆、商厦、写字楼等采用高新技术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和资源综合利用的,享受国家和省的有关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