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六节 生活节能第五十六条已修改电、煤气、天然气等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或者其他居民无偿提供能源产品,或者对能源产品实行包费制。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