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修改

电、煤气、天然气等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或者其他居民无偿提供能源产品,或者对能源产品实行包费制。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