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四节 公共机构节能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