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二节 建筑节能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审图时,应当对建筑节能进行专项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