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审图时,应当对建筑节能进行专项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