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鼓励和规范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以及节能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等节能服务。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