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第二章 罚没财物的保管和处理第五条有效执法机关对当事人实施处罚的罚没财物必须如数收缴,建立明细账簿,并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处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借用、调换、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财物。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