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罚没或者扣押的财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上缴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上缴。逾期拒不上缴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