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揭发、检举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对情况属实的,应当在每案罚没收入的3%以内给予举报人奖励,最高额不超过二万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