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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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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有效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与承包合同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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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