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有效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农村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的管理,保护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