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积累资金管理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六条已废止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省内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按本条例执行;本条例与国家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